一、企业负债时股东应承担何种责任
公司出现欠款情况,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如下:
-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度为限度,对公司承担责任;
-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量为界限,对公司承担责任;
- 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,需在尚未缴纳的出资本息范围内,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,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。
通常情形下,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公司债务理应由公司自身承担,股东一般不会承担公司债务。这是因为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,所谓有限责任,是指公司成立时,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,足额缴纳出资从而获取股权。当股东全额完成出资义务后,其责任实际上已履行完毕。此后,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,与股东并无关联。
二、公司债务催收需关注哪些法律要点?
在公司追讨债务过程中,应当留意以下法律问题:
- 债权必须真实存在且具备合法效力;
- 注重留存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类证据;
- 积极查询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;
- 严格关注诉讼时效,避免超期,同时保留好催收记录与证据,必要时可作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;
- 若债务存在担保,需在担保期限内主张相关权益 。
三、公司债务能否进行转让
公司债务是可以转让的,但需满足以下条件:该债务是合法有效存续、且能够进行转让的债务;债务人与受让方就债务转让达成一致意见;并且债务人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。
洮北区是吉林省白城市的市辖区之一,位于吉林省西北部,白城市中部。东邻镇赉县、大安市,西、南与洮南市接壤。总面积2525平方千米。洮北区人民政府驻青年南大街14号,辖7个街道、6个镇、5个乡。总人口58万人(2011年)。2016年,洮北区地区生产总值完成171亿元,是2011年的1.5倍。南北朝时期属勿吉地,隋时属契丹地。隋统一中国后,唐贞观二十二年(公元648年),唐朝在营州(今辽宁朝阳)设松漠都督府,管辖这一区域。公元十世纪初属辽管辖,当时负有盛名的“泰州城”就建于今洮北区东南约20千米洮儿河北岸的城四家子(遗址犹存)。2002年3月21日,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,吉林省民政厅下发文件,撤销大岭乡,将其所辖行政区域划归平台镇管辖。撤销兴建乡,将其所辖行政区域划归德顺蒙古族乡管辖。乡镇合并后,镇政府驻地不变,2002年12月,洮北区辖8个街道办事处、6个镇、6个乡、1个民族乡。